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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再放宽!!佛山、中山、东莞6城首套房可用广州公积金!(附官方解读)

时间:06-14 来源:小编 点击: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发布了最新版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无房的缴存人,在广州毗邻城市(包括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下同)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且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

  第九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一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当办理按月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二)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二条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

  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或者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以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十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条)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第四条)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州市无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账户5年后,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还首期房款,也可用账户余额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每年还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第七条)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二)问:在缴存人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到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房可以提取广州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要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是否有自有产权住房,若两者在广州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

  (三)问:缴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广州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答:不能。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五)问: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若想用另一条件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六)问: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可提取额度为多少?

  答:《提取办法》实施后,符合《提取办法》第四条提取条件,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七)问: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和频次怎样?

  答: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答: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如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按月还贷的按揭购房,除按月还贷外,贷款结清后还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答: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

  答: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十三)问:《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十四)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十七)问:使用按月还贷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十九)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 可提取额度为多少?提取频次如何?

  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答:在广州市、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产权住房,在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问: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能否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二十二)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缴存人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被委托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缴存人委托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

  第八条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第十五条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部分可以免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单位办理缴存业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缴存行为、缴存基数与比例核定、罚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一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及广东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实施具体缴存管理,但没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办法。为继续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政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中心结合广州市实际起草了《缴存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

  共六章34条,包括总则,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缴存监督及附则。

  (一)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了在职职工范围。(第四条)

  (三)明确了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法定程序协商决定。(第二十一条)

  (四)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第三十条)

  (五)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涉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也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问:在广州市就业,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若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缴存办法》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协商不一致,个人可以按照广州市自愿缴存相关规定自愿缴存。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约定。若未有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答:1.按规定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召开职工大会并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答: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有需要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请下一个缴存年度降低比例或缓缴。若降低比例或缓缴期满仍需继续降低或缓缴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答:1.《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工会章)的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需提交职代会选举文件)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及公示材料(决议公告及单位内公示的照片);

  答:职工当月15日后(含当日)离职的,单位应按其离职当月全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当月15 日前离职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决定。

  6.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在外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以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十二)问: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何后果?

  答:住房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问: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是否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四)问: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是否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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