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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广州公积金提取指南超详细!

时间:06-21 来源:小编 点击:

  放宽异地购房提取范围,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可按月还贷

  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今天,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一系列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共涉及11种情况的提取,以及自愿缴存、委托他人提取的办法。《提取办理指南》奉上!

  若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偿还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申请提取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业务,只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的,借款人无需再至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申请提取。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按月还贷的,或者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非借款人,需在商业贷款发放后、结清前,前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不能单独办理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

  按月还贷期间申请提取一次首付款,可以在归集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时同时办理,也可在办理按月还贷之后在归集承办银行网点单独办理。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受理网点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需要办理提取业务的,建议先登录中心网站个人办事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取预约,已进行提取预约的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优先办理,没有办理提取预约的,按银行规定排队轮候。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提取人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的同时办理首付提取,只需提供办理按月还贷的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全额扣划账户余额,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自愿缴存人员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

  2.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

  3.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提取首付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若同一套住房有多个提取人,所有提取人账户余额加总满足留存额要求即可。

  1. 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 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含更换过期的身份证等),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4.非共同借款人改以其他住房类消费申请提取的,需与最后一次按月还贷到账时间间隔半年及以上。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的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今年之前审批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也就是公积金每隔半年提取一次。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职工需要办理提取业务的,建议先登录中心网站个人办事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取预约,已进行提取预约的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优先办理,没有办理提取预约的,按银行规定排队轮候。

  1.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未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供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

  (2)二手楼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上没有注明“购房金额”的,另需提供购房发票;

  (3)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开发商印章。

  10.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3.职工以按揭购买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申请该房产二次或以上提取且提取材料已扫描录入系统的:①广州市内住房提取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个人办事大厅、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网上提取申请(或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前往网点办理);②广州市以外住房每次提取均需到网点办理,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③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单独前往网点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4.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产权人身份证件过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前台重新扫描上报,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

  5.以购买自住住房、租房自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不同条件提取的,每种提取需间隔半年及以上。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改为提供该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复印件1份。)

  9.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职工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

  5.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8.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原购买限价商品住宅提取申请未注销的,可将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计入可提取额度;原购买限价商品住宅已申请提取且已注销的,需在补交土地收益价款两年内提出申请,可提取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原购买限价商品住宅未办理过提取申请,且已超过申请时间的,在补交土地收益价款两年内提出申请的,可提取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

  3.职工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申请提取,该房产二次或以上提取且提取材料已扫描录入系统的:①广州市内住房提取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个人办事大厅、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网上提取申请(或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前往网点办理);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非按揭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5.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建造自建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不同条件提取的,每种提取需间隔半年及以上。

  在下述区域,因征地补偿增大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面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

  1.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件1份,若安置协议中未显示增大面积,另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1份)

  3.职工以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为提取条件,申请该房产二次或以上提取且提取材料已扫描录入系统的:①广州市内住房提取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个人办事大厅、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网上提取申请(或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前往网点办理);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现行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自愿缴存人员、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

  1、在本市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或者本市无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在本市就业未申领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台港澳人员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个人名义开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未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协议→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个人账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曾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已注销该账户的,可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个人账户激活业务。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职工。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协议→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启封业务。

  (4)《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业务前台领取办理)。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材料,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自愿缴存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本市至外省市工作,或从外省市来本市工作的,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转入。

  注: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或有误的,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业务。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是封存状态。

  1.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我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缴存状态)可申请将在异地中心(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2.办理流程:自愿缴存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受理网点审核材料,并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3个工作日)→异地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由异地中心操作,5个工作日)→资金转入与信息接收确认(3个工作日)。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②自愿缴存人员个人身份证(原件1份)。

  (2)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在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该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异地缴存明细的职工,我市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职工可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在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2.办理流程: 自愿缴存人员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存在多个个人账户,账户信息完整无误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

  (二)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自愿缴存人员需恢复缴存时,可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二)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

  1.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每月按时申请办理汇缴业务,个人通过主动发起委托付款的方式办理,每月可汇缴一次。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汇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账户汇缴业务。

  1.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可自愿以个人名义补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可通过主动发起委托扣款的方式办理补缴业务。

  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首次以个人名义补缴前需先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签订业务(可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补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办理账户补缴业务。

  (1)自愿缴存人员变更委托扣款相关信息的,需注销原委托扣款协议后重新签订新的委托扣款协议。

  (2)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1.申请条件: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存人,需变更委托扣款相关信息的,办理委托扣款协议注销手续。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注销委托扣款协议。

  ③变更个人委托扣款账户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原件1份)。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同步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的设置、挂失与重设等业务参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相关内容办理。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需变更个人缴存额调整的,可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

  (二)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手续。

  (一)申请条件:个人在我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因个人实际需要,可申请出具缴存证明。

  (二)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出具(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办理材料及流程根据不同情况详见《租房—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提取办理指南》 、《租房—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办理指南》、《租房—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登录中心网站个人办事大厅(个人版)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取预约→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或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提取。

  (二)申请时间:自愿缴存个人账户连续半年未发生汇、补缴业务的,即可申请提取。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在本市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无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翻建的批文替代

  2. 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1份,房屋损坏程度需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

  9.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补充材料详见《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指引》

  1、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2、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6、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注:省社保及外市社保单位职工还需提供社保缴存明细或失业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3.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养老金核定表、领取养老金的存折等)(原件1份)

  3.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原件1份)

  3. 出境定居的签证或经公证处翻译的境外定居证明(原件1份,户口已注销的无需提供)

  3. 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原件1份)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5.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第(五)项提供其他材料。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证,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3.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4.职工死亡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可指定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未指定由哪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同时到中心经办网点前台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需按比例分别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各自的个人储蓄账户中,若委托公证书中指明由谁代领公积金的,提取的金额可转入代领人的个人储蓄账户中。继承人中有未成年继承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其行使权利,代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并签字确认,但公积金款项必须转入未成年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5.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不含补缴)后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次及以后的提取申请可登陆个人网上办事大厅、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

  3.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1.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前开户缴存的,可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2.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开户缴存的,可提取额度从首次汇缴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3.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职工曾以其他部分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从末次提取的次月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4.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职工曾以销户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之后又重新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销户后首次汇缴的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3.职工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办理租房约定提取后,若出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不符、职工转账账户异常等情况,自动转账将中止。职工若发现提取资金未到账,可前往任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查询办理。

  提取人身份证件过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前台重新扫描上报,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3、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6.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提取额度: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备案当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

  3. 缴存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租房合同,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配偶也可以提取。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住房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6.以购买自住住房、租房自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不同条件申请提取的,每种提取需间隔半年以上。

  2、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3.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7.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4.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则需根据申请时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材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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