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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涉及这几类→

时间:06-22 来源:小编 点击:

  6月1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集中清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零余额账户及长期睡眠账户的通告》,明确将对零余额的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长期睡眠账户进行清理。详情如下: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质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零余额的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长期睡眠账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单位空账户是指单位账户信息表中单位缴存人数、封存人数、单位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为零,且6个月以上未缴交公积金的单位账户(详见附件1)。

  (2)单位公积金账户下开设的个人账户已全部转出或销户,单位公积金账户下无个人账户,且6个月以上无新增个人账户的。

  将相关单位账户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30天挂网公示,逾期未办理汇缴、补缴等业务或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该类单位公积金账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其他第三方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至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或通过函件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函件寄: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3楼327室)。

  2.单位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且全员封存6个月以上、无未结清贷款的单位账户

  单位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且全员封存6个月以上、无未的账户是指单位账户信息表中单位封存状态人数不为零,无贷款余额,但缴存人数、单位账户余额均为零的单位账户。

  (1)将相关单位账户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30天的挂网公示,逾期未办理启封、汇缴、补缴、转移或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该类单位的个人账户直接办理销户登记手续。如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其他第三方对直接办理销户手续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或通过函件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函件寄: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2号3楼327室)。

  (2)经上述治理,符合单位空账户治理条件的,按照单位空账户治理方法处理。

  全员封存有余额单位账户是指单位信息表中单位封存人数、单位账户余额均不为零,但缴存人数为零的单位账户。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单位经办人推送短信提醒,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网点办理集中托管手续及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职工账户封存超过9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定期发布通告或委托归集银行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提示,按照规定引导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网厅等渠道完成销户提取或账户转移手续。

  (3)经上述治理,单位符合单位空账户治理条件的,按照单位空账户治理方法处理。

  4.单位已撤销、解散,破产并已完成清算,因个人账户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致使单位无法注销缴存登记的单位账户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贷款职工推送短信提醒,提示职工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账户集中托管转移手续,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户。

  (2)经上述治理,单位符合单位空账户治理条件的,按照单位空账户治理方法处理。

  零余额职工个人账户是指个人账户信息表中个人账户余额为零,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或正常的职工个人账户(附件2)。

  (1)单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后超6个月(不含6个月)以上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账户余额为0的。

  (2)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停缴2年以上(不含2年),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账户余额为0的。

  清理方法:本通告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30天的公示,逾期未办理汇缴、补缴、转移、销户等手续或期满无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集中批量销户处理。如缴存单位及职工对集中批量销户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或通过函件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函件寄: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3楼327室)。

  清理方法: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符合离、退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请登录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厅自行办理,或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销户提取。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

  清理方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6个月以上,未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登录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厅自行办理,或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销户提取。

  (3)职工已调离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外地工作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

  清理方法:已调离本市,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外地工作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请按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也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厅自行办理,或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异地转移业务,将在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现缴存地接续缴存。

  清理方法: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委托的死亡职工生前单位经办人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厅自行办理,或到服务网点办理死亡销户提取。

  清理方法:由本人持单位出具的缴存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身份信息变更、补录手续。单位破产、改制或重组等原因无法提供单位证明的,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档案记录等佐证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一)各缴存单位未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要依法履行缴存义务,尽快为职工办理缴存或恢复缴存。

  (二)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内长期封存的职工信息进行核实,信息不准确的及时按照规定予以变更;符合销户条件的,联系账户职工,提醒职工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三)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咨询、联系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2)。

  (四)请各缴存单位和广大缴存职工相互转告,符合本通告清理范围的请尽快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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